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848号
原告:陶美琴,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生,住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陈海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成林,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生,住望江县。
原告陶美琴诉被告余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美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成林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12日17时26分许,沈某驾驶皖H×××××号二轮摩托车(车后载着陶美琴)沿S332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71KM+500M处,不慎与同向在前左转弯掉头由余成林驾驶的皖H×××××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余成林、沈某、陶美琴受伤,皖H×××××二轮普通摩托车和皖H×××××二轮普通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余成林和沈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陶美琴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入望江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膝软组织损伤。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9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11天×20元/天)、营养费1800元(90天×20元/天)、误工费12528元(120天×104.4元/天)、护理费6264元(60天×104.4元/天)、残疾赔偿金4967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500元,共计99930.6元,因沈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3657.21元。被告余成林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17时26分许,沈某驾驶皖H×××××号二轮摩托车(车后载着陶美琴)沿S332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71KM+500M处,不慎与同向在前左转弯掉头由余成林驾驶的皖H×××××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余成林、沈某、陶美琴受伤,皖H×××××二轮普通摩托车和皖H×××××二轮普通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余成林和沈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陶美琴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入望江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膝软组织损伤。2015年11月26日,原告的伤情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被鉴定人陶美琴因交通事故致右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陶美琴的后续医疗费8000元,3、被鉴定人陶美琴伤后的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为宜。余成林驾驶的皖H×××××号二轮普通摩托车登记车主为陈国学,未将车辆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望江县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沈某驾驶皖H×××××号二轮摩托车(车后载着陶美琴)与被告余成林驾驶的皖H×××××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确定被告余成林承担50%的责任。原告陶美琴未提供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的证据,故对其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支持。对其误工标准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营养费酌情支持5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99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11天×20元/天)、营养费500元、误工费10502元(120天×87.52元/天)、护理费6264元(60天×104.4元/天)、残疾赔偿金19832元(9916元×20年×1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500元,共计64258.6元。被告余成林在交强险医疗限额范围内承担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范围内承担45598元,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部分8660.6元由被告余成林承担4330.3元(8660.6元÷2)。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成林赔偿原告陶美琴5992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91元,由原告陶美琴负担82元,被告余成林负担1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结中
审判员 杨 全
审判员 刘友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慧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