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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特316号

应福珍、陈君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应福珍,陈君飞,章新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316号

申请人:应福珍,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朱惠,宁波市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陈君飞(又系申请人章新潭委托代理人),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6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唐家。

申请人:章新潭,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应福珍与申请人陈君飞、章新潭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480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厉国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应福珍与申请人陈君飞、章新潭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2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君飞、章新潭返还申请人应福珍借款1120000元,赔偿代理费4000元,合计1124000元,该款于2016年8月10日前给付6000元,2016年12月底前给付100000元,2017年6月底前给付150000元,2018年6月底前给付200000元,2019年6月底前给付200000元,2020年6月底前给付200000元,余款268000元于2021年4月10日前履行完毕;若申请人陈君飞、章新潭未按约付款,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应福珍可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主张权利。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浙0212引调480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一六年八月二无代

书记员 郑勤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