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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执92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曾齐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曾齐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9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国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齐军,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曾齐军的财产在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怀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辰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志

审 判 员  唐锦山

审 判 员  彭湘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