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佳富达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城南区1座业安路93号铺。经营者李海涛,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欧阳日明,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佳富达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欧阳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欧阳日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佳富达纺织品经营部支付货款454517.9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8117.76元由欧阳日明负担。因欧阳日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佳富达纺织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阳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至18日分别向佛山市房地产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注册有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捷新皮革工艺制品厂、佛山市顺德区捷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瀚巧服装有限公司等企业,上述企业已停业;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广东省的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464635.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0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李 华 江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颖 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