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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4029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家润多食品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家润多食品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029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家润多食品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经营者:王玉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家润多食品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赛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方碧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