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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614号

嘉兴海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夏维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兴海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夏维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海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维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盐商初字第008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夏维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维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维宗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夏维宗(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7的存款人民币361903.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田林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