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杨兰英,女,蒙古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洪涛,男,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兰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洪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执行案件是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主张权利,可另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兰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