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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3651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651号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传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种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