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651号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传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种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