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1530号

金西忠、陈宗宝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西忠,陈宗宝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金西忠被执行人陈宗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023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宗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宗宝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宗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宗宝(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3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翁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