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金西忠被执行人陈宗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023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宗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宗宝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宗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宗宝(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3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翁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