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财保33号申请人李贵清被申请人高大付申请人李贵清与被申请人高大付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李贵清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大付驾驶的鄂H3T9**自卸货车予以扣押。担保人李春梅自愿提供4万元存单为申请人李贵清作为担保,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李春梅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愿接受法院的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贵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高大付驾驶的鄂H3T9**自卸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对担保人李春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李贵清负担。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明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