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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787号

叶香桃与郭占营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叶香桃,郭占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香桃,女,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长合。

委托代理人:王自强,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占营,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叶香桃因与被上诉人郭占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香桃的委托代理人郝长合和王自强,被上诉人郭占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国欣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关进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