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香桃,女,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长合。
委托代理人:王自强,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占营,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叶香桃因与被上诉人郭占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香桃的委托代理人郝长合和王自强,被上诉人郭占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国欣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关进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