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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2385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385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