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385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智勇 微信公众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385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