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荣兵。
上诉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本案,原告汪荣兵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原告汪荣兵的住所地在重庆市璧山区,因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潘国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