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财保64号
申请人:高梓瑄。
被
申请人:王雨。申请人高梓瑄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对被申请人王雨驾驶的冀T×××××号一辆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梓瑄申请保全后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梓瑄的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仁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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