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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财保64号

高梓瑄、王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梓瑄,王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财保64号

申请人:高梓瑄。

被

申请人:王雨。申请人高梓瑄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对被申请人王雨驾驶的冀T×××××号一辆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梓瑄申请保全后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梓瑄的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仁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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