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604号
原告: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号国际大厦****室。
主要
负责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京京,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玉,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元,由原告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