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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736号

原告武汉市桥口区翱诚电动车商行与被告武汉和顺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长空机械总厂房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桥口区翱诚电动车商行,武汉和顺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长空机械总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736号原告武汉市桥口区翱诚电动车商行,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汉西北路168号新亚达电动车城。经营者刘翱诚。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京杰,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和顺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汉西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贤彪,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官清,该公司职员。被告武汉长空机械总厂,住所地桥口区汉西北路21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一秀授权)方亚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桥口区翱诚电动车商行与被告武汉和顺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长空机械总厂房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桥口区翱诚电动车商行于2016年8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桥口区翱诚电动车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桥口区翱诚电动车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武汉和顺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晓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