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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669-1号

申请人任玉萍与被执行人康书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玉萍,康书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669-1号申请执行人任玉萍,女。被执行人康书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玉萍与被执行人康书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康书恩在2016年5月1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康书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晋0802执6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康书恩在运城市永通钢铁炉料有限公司的股权1595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康书恩在运城市永通钢铁炉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审判员 侯普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