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快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11号滨江金耀广场A座5F-2。
法定代表人:常建文,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快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2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市快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属于社会影响重大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 焱
代理
审判员 刘剑腾
代理
审判员 张炳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