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293号
申请人:刘天池,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更奇,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刘树财,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
申请人:刘晓晨(系申请人刘树财之妻,兼其委托代理人),女,1951年6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天池与刘树财、刘晓晨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赠与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日经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62号调解协议如下:刘晓晨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条×号私有产权房(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南房,幢号1砖木平房(建筑面积28.1平方米)的其中西侧一间赠与刘天池个人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天池与刘树财、刘晓晨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日经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62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谭北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 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