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8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金花,绰号“老赖婆”,女,1970年3月6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金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金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下半年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赖金花以“做花”的方式,以高额利率回报为诱惑,向陵水县xx镇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期间,被害人林某群、丰某福、温某明、罗某、钟某球、周某梅、郑某忠、何某英等126人先后多次投资给赖金花“做花”,赖金花吸存资金共计人民币12135240元。赖金花为赚取利润,将吸存的部分资金用于放贷和以“做花”的方式投资给李某珠、林某娇等“花头”,其余资金用于生活开销、购买彩票、波特币等。后因无法收回放贷资金和“做花”款,造成资金链断裂,致使赖金花无力偿还林某群、丰某福等126人的投资资金,造成126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40390元。被告人赖金花于2015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金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金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9月23日,黎某清到公安机关退还从赖金花处借走的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买花记事簿、借条、侦查说明、银行账户信息及明细等;2.证人黎某清、赖某东、高某霞、李某娇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群、丰某福、温某明、罗某、钟某球、周某梅、郑某忠、何某英等126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赖金花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金花以“做花”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135240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4039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赖金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金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扣押被告人赖金花的人民币10000元,由扣押机关按照126位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予以返还。责令被告人赖金花退赔尚未归还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 兵
审判员 许义祥
审判员 彭凤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