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赣江大道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374382-6。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国、毛玲,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工业园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6338952-8。法定代表人罗开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开平,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刘文美,女,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罗开平、刘文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罗开平、刘文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1493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4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照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城工业园西区的房产、土地[房产证号为吉安县房权证敦厚镇字第××号、B0××79号,土地证号为吉国用(2009)第9-0**号],且上述房产、土地系本案抵押物,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城工业园西区的房产、土地[房产证号为吉安县房权证敦厚镇字第××号、B0××79号,土地证号为吉国用(2009)第9-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匡慧英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学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