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恢214号
申请执行人:苏茂恩。
被执行人:牛伟。本院在执行苏茂恩诉牛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牛伟在即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表示,自己现在没有钱,该案欠款由他人代为交付;申请人当即表示撤诉,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调解)兖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魏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