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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713号

何海涛与梁照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海涛,梁照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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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713号原告何海涛,��,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磊,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照太,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涛诉被告梁照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海涛负担。

审判员 张 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英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