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713号原告何海涛,��,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磊,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照太,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涛诉被告梁照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海涛负担。
审判员 张 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英博 来自
何海涛与梁照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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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713号原告何海涛,��,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磊,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照太,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涛诉被告梁照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海涛负担。
审判员 张 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英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