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326号原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史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某与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326号原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史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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