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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3326号

李某与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史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326号原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史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