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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973号

王玉龙与吴佩新、王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龙,吴佩新,王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龙。被执行人吴佩新。被执行人王海霞。申请执行人王玉龙与被执行人吴佩新、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霞的社保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对两个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目前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开商初字07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