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龙。被执行人吴佩新。被执行人王海霞。申请执行人王玉龙与被执行人吴佩新、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霞的社保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对两个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目前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开商初字07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