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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86号

重庆市聚展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凯瑞国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聚展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凯瑞国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4民初86号

原告:重庆市聚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48号附6号6-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7467607J。

法定代表人:张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凯瑞国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D-26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55685942T。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聚展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凯瑞国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1022.5元,并自2016年8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分段计算违约金共计992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市聚展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原告向被告销售乳液、助剂、填料、色浆等货物,双方约定被告应在自收到货物60日内付清货款,并在当年阴历12月20日前付清所有货款,如未按期支付,则原告有权按每天应付货款的万分之六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送货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货款。2016年9月26日,经双方对账,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市聚展化工有限公司对账函》,确认截至2016年11月30如,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022.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履行其支付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市聚展化工有限公司合同、财务对账函、送货单、对账清单、还款计划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前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据此,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8月2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签订《重庆市聚展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提供乳液、助剂、填料、色浆等货物,型号、价格、数量、规格等均以每次供货时供方清单为准。2、需方收到货物当日起60日内付清所有货款,当年阴历12月20日前付清所有货款。3、需方逾期支付应付款项,供方有权停止购货并按每天应付货款的万分之六收取违约金。4、供需如发生合同纠纷,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受理。 此后,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被告供应价值12100元的货物,2016年8月3日供应300元的货物,2016年8月24日供应1387.50元的货物,2016年9月6日供应15000元的货物,2016年9月26日供应3100元的货物,2016年10月31日供应8395元的货物,2016年10月10日供应360元的货物,2016年11月15日供应380元的货物,前述共计41022.50元。 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对前述41022.50元的欠款予以了确认,并签署了《财务对账函》,双方均盖章确认。 2018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41022.50元欠款,具体还款日为2018年1月30日支付13500元,2018年2月28日支付13500元,2018年3月30日支付14022.5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若未按时支付,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在收货后60天内支付货款,现约定的支付期限全部届至,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1022.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还应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但因供货时间不一致,故违约金应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供货日期 应付款日期 供货金额 逾期天数 计算标准(每日) 违约金金额(单位:元) 2016-8-2 2016-10-2 12100 446 0.0006 3237.96 2016-8-3 2016-10-2 300 445 0.0006 80.10 2016-8-24 2016-10-24 1387.5 424 0.0006 352.98 2016-9-6 2016-11-6 15000 411 0.0006 3699.00 2016-9-26 2016-11-26 3100 391 0.0006 727.26 2016-10-31 2016-12-31 8395 356 0.0006 1793.17 2016-10-10 2016-12-10 360 377 0.0006 81.43 2016-11-15 2017-1-15 380 341 0.0006 77.73  共计 10049.65 也即,截止起诉之日(2017年12月22日),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049.65元,原告的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922元,未超过前述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重庆凯瑞国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重庆市聚展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1022.50元及违约金9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重庆凯瑞国科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园园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