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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民初9号

北京世纪龙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龙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长江新星私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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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9号

原告:北京世纪龙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环内。

法定代表人:朱亚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京京,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层。

第三人:长江新星私人有限公司(YangtzeNovaPteLtd)。

原告北京世纪龙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分公司、第三人长江新星私人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世纪龙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龙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龙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龙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吴文哲

代理

审判员  张 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