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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刑初65号

林金、林德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林德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5刑初6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金(曾用名林全),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泰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发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德铛,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泰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傅程,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金、林德铛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天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金及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黄发坦、被告人林德铛及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傅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林金听从被告人林德铛的建议,购买一把射钉枪打算改造成猎枪用于打鸟。被告人林金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交给被告人林德铛,由被告人林德铛带到陈锋(另案处理)的家中,两人共同对该射钉枪的枪膛进行切割卡口交给被告人林金。被告人林金又从陈锋处拿到一根钢管,自行到嵩口镇嵩口街“华缘旅店”附近一摩托车店,将钢管焊接到射钉枪上,组成了一把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钢珠的改造射钉枪。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支经改造的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金、林德铛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金、林德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建议对被告人林金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林德铛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林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黄发坦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林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林金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林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德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傅程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林德铛的辩护人傅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德铛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林德铛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间,被告人林金听从被告人林德铛的建议,购买一把射钉枪打算改造成猎枪用于打鸟。被告人林金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交给被告人林德铛,由被告人林德铛带到陈锋(另案处理)的家中,两人共同对该射钉枪的枪膛进行切割卡口交给被告人林金。被告人林金又从陈锋处拿到一根钢管,自行到嵩口镇嵩口街“华缘旅店”附近一摩托车店,将钢管焊接到射钉枪上,组成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钢珠的改造射钉枪。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支经改造的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金、林德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金、林德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岳某、郑某的证言;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榕公鉴[2016]390号;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金、林德铛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金、林德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金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林德铛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金的辩护人黄发坦提出被告人林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对被告人林金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告人林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微,对被告人林金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德铛的辩护人傅程提出被告人林德铛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对被告人林德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告人林德铛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被告人林德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凡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金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二、被告人林德铛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行暖

人民陪审员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力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凡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二十五条(?javascript:SLC(17010,125)?)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