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2633号
原告:重庆东本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翔宇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9795-3。
法定代表人:胡光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宪,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卓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4号附1号18-5-1号。
法定代表人:梁强。
原告重庆东本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卓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卓萨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东本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出口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福悦鼓刹和碟刹产品,价款共计377850元,以及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被告提货后,仅支付了30万元货款,尚欠7785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785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785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全款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重庆卓萨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东本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重庆卓萨贸易有限公司(需方)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出口产品购销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购买福悦鼓刹100套,单价2760元,福悦碟刹35套,单价2910元,共计377850元;2.由需方自提货出运;3.预付4万元定金,需方在发运后1个月内汇款付清货款。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支付原告货款4万元、2015年9月9日支付货款2万元、2015年10月9日支付货款24万元。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4张价税合计377865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原告还举示了2015年8月16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兴业银行转账支票,载明被告支付货款337850元。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于2015年7月12日到原告处自提货物,被告向原告开具支票后,被告告知原告该账户没有现金,不用到银行进账,故原告未到银行进账。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本应在2015年8月12日前付清货款,但2015年10月9日支付24万元后未再向原告支付货款,故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出口产品购销合同》、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转账支票等与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卓萨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原、被告之间签订《出口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曾向原告开具转账支票及银行付款凭据能够证实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但被告仅支付30万元,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78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10月10日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尊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卓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东本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850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778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46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546元,由被告重庆卓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审 判 长 周 杨
人民陪审员 邓 培
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