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3执645号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对白向军等生效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向军,周春峰,周江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执645号申请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尉氏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永胜,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白向军,男。被执行人周春峰,男。被执行人周江汉,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尉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白向军、周春峰、周江汉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拨或者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军伟

审判员  崔亚东

审判员  文 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