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执645号申请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尉氏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永胜,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白向军,男。被执行人周春峰,男。被执行人周江汉,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尉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白向军、周春峰、周江汉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拨或者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军伟
审判员 崔亚东
审判员 文 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