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石金胜。
被执行人:吉林市金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金胜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石金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闫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