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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恢11号

崔平安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第七村民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平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崔平安,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被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负责人,吴培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受理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在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存款二万二千四百二十九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士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