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6702号
原告:胡定江。
被告:史文文。
原告胡定江诉被告史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胡定江与被告史文文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胡定江起诉称:2016年4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19.5万元,并于事后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但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9.5万元。被告史文文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史文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胡定江借款19.5万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被告史文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