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766号原告金牛区锦旺达建材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马远刚,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英文。本院受理原告金牛区锦旺达建材商贸部与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30日,金牛区锦旺达建材商贸部与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审理。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确认,合同签订地实际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亦享有管辖权。金牛区锦旺达建材商贸部亦确认,本案合同在成都市武侯区签订。因此,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成都市武侯区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依约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任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