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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桐民初字第00027号

杨德青、黄敦梅等108人与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德青,黄敦梅,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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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桐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杨德青、黄敦梅等108人。诉讼代表人杨德青,男,生于1948年11月,汉族,居民,住桐柏县城关镇凤凰城小区。诉讼代表人黄敦梅,居民。诉讼代表人贾义僚,居民。诉讼代表人王家阁,居民。诉讼代表人郭阳军,居民。被告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杨德青、黄敦梅等108人与被告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德青、黄敦梅等108人诉称,2009年至2012年,被告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桐柏县凤凰城商品房过程中,分别于黄敦梅等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履行建造并交付相关配套公共设施的义务,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建造并交付凤凰城相关配套公共设施的义务。

本院认为,杨德青、黄敦梅等以108人为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建造并交付被告开发的凤凰城小区相关配套公共设施的义务,但经查明,凤凰城小区的业主850人以上,且该小区设有业主委员会,而本案以总人数不过半数的业主为原告���名义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履行建造并交付相关配套公共设施的义务,本案提起诉讼的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德青、黄敦梅等以108人名义为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孝印

审 判 员  李春靖

人民陪审员  李 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