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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581号

申请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宝荣等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宝荣,柴瑞,云升,张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581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被告云宝荣,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柴瑞,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云升,男,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张宇,女,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宝荣、柴瑞、云升、张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云宝荣、柴瑞、云升、张宇,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壹宗[证号为长国用(2013)字第2324号]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壹宗[证号为长国用(2013)字第2324号];

二、冻结被告云宝荣、柴瑞、云升、张宇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群英

人民陪审员  李淑媛

人民陪审员  毛爱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