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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5395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张东、张玉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张东,张玉键,陈百群,赵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5395号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

主要

负责人:马健,行长。

委托代理人:邢志,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文龙,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张东,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张玉键(系被告张东之子),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陈百群,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赵宝成,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被告张东、张玉键、陈百群、赵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晨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