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5395号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
主要
负责人:马健,行长。
委托代理人:邢志,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文龙,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张东,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张玉键(系被告张东之子),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陈百群,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赵宝成,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被告张东、张玉键、陈百群、赵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晨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