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龚仕兵。委托代理人姚杰。被告王国强。被告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宋伟。
原告龚仕兵诉被告王国强、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龚仕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强、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宋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仕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仕兵撤回对被告王国强、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龚仕兵负担1150元。
审判员 肖帮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石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