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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92号

龚仕兵与王国强、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仕兵,王国强,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龚仕兵。委托代理人姚杰。被告王国强。被告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宋伟。

原告龚仕兵诉被告王国强、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龚仕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强、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宋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仕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仕兵撤回对被告王国强、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龚仕兵负担1150元。

审判员  肖帮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石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