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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执125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申请郭福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郭福军,松原市金时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被

申请执行人:郭福军,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松原市金时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郭福军、松原市金时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告郭福军于2016年6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被告郭福军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给付利息;自2016年3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逾期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对被告松原市金时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设定的抵押物(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江北雅达虹园区,土地使用证号为松国用(2008)第070001877号、土地使用他项证号为松他项(2014)第070000059号,建筑面积615.32㎡车间,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松字第SB0419**号、他项权证号为松房他证字第000203**号;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江北雅达虹园区建筑面积266.77㎡办公用房,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松字第SB0419**号、他项权证号为松房他证字第000203**号)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松原市金时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郭福军清偿。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1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玉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