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2351号罪犯李芳,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芳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38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梅
代理
审判员 何丽萍
代理
审判员 马瑞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源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