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执行人刘丽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华瀚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丽、李强、华瀚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