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819号原告皮建群。被告刘修谊。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皮建群诉被告刘修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不同意继继续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274元,依法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皮建群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谭 玲 更多数据:
皮建群与刘修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819号原告皮建群。被告刘修谊。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皮建群诉被告刘修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不同意继继续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274元,依法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皮建群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谭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