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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819号

皮建群与刘修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皮建群,刘修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819号原告皮建群。被告刘修谊。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皮建群诉被告刘修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不同意继继续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274元,依法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皮建群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谭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