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122号
原告:尹德江,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莒南县。
被告:朱宁雨,男,汉族,1991年6月30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太平东路2016号。代表人:徐建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际航(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德江诉被告朱宁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德江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德江自愿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德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尹德江负担。
审判员 韩中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宋慧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