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152号
原告:张芳芳,女,1975年8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XX云,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许瑞发,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芳与被告XX云、许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XX云、许瑞发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担保人张芳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XX云、许瑞发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芳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程业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