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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4326号

王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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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432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5月25日被羁押,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廖辉律师提出从轻辩护(详见书面辩护词)。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 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娟(兼)

书 记 员 李 燕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