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740号原告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太史桥。法定代表人顾照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根,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阿六。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骥同,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阿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菊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万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