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026号原告万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龚永东,保康县马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余延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