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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1026号

万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万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026号原告万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龚永东,保康县马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余延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