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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4146号之一

新疆华汇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中天鸿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华汇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中天鸿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146号之一

原告:新疆华汇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哈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慧英,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乌鲁木齐中天鸿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华汇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中天鸿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675000元的财产,原告以案外人的财产作为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乌鲁木齐中天鸿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价值675000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晓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