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865号
原告:周维建,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306486X3(1-1)。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春明,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告:陆文侠,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建与被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春明、陆文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周维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维建负担。
审 判 长 常美琴
审 判 员 张乃多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