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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865号

周维建与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春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周维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春明,陆文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865号

原告:周维建,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306486X3(1-1)。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春明,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告:陆文侠,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建与被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春明、陆文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周维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维建负担。

审 判 长  常美琴

审 判 员  张乃多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