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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3916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3916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郭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馑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