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3916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郭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馑旭 微信公众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3916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郭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馑旭 微信公众号“”